本报讯(记者 田春华)日前,平舆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该院首次适用新罪名对传销活动进行刑事制裁。
被告人王某伙同谢某等3人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投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几个月内可以获得上百万元高额利润为诱饵,采取“五级三进制”的传销方式,组织领导徐某、马某等60余人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参与传销,共骗取人民币340万元,现有150余万元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追回。
2013年1月份之前,被告人王某曾在平舆县和郑州市发展她亲属、朋友加入该传销组织。事后,一些投资者感觉到不对劲,找到王某想要回投资款,但是王某百般推脱,并连夜潜逃。2013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公安局将正在当地银行办理业务的在逃人员王某抓捕归案,谢某等3人仍然在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