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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2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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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患者子宫被切除

发布时间:2015-11-02 09:00:22  

 □晚报记者   周心放       通讯员   郭玉霞   王有震

本报讯   昨天,泌阳县马谷田镇六级伤残农民余永香把一面绣着“秉公办案为民做主,清正廉明当代青天”的锦旗递到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马民手中。

1996911日,生育俩女孩的余永香在马谷田镇卫生院做了绝育手术,手术后刀口感染,一直不能愈合。经泌阳县人民医院诊断,属结扎后遗症,需做手术。2013226日,余永香在泌阳县人民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27日做了全子宫切除术。术后没几天,余永香下身流血流脓,先后到马谷田镇卫生院、泌阳县中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2014213日,余永香在省人民医院做了6项手术。

2015120日,经驻马店申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永香构成六级伤残。在审理过程中,她要求追加马谷田镇卫生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谷田镇卫生院不能提供为原告做绝育结扎手术的病历资料,存在相应的过错。原告入院后,泌阳县人民医院对原告做了全子宫切除术+腹壁襄肿切除术,手术后病情未见好转,但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六项手术后痊愈,可见泌阳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不当,属于对原告医治误诊,致原告全子宫切除,其对原告所受损害存在过错。

今年66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泌阳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115117.52元(70%),被告马谷田镇卫生院赔偿原告49336.08元(30%)。泌阳县人民医院和马谷田镇卫生院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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