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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4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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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发布时间:2014-10-14 09:15:11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待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李达球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锦新明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谭玉和等17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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