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玉
“谢谢法官!谢谢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判决,让我及时拿到这笔赔偿款。”近日,年逾七旬的陈某专程赶到西平县人民法院,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2015年6月11日,原告陈某骑自行车与被告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身体损伤,通过交通事故认定,被告罗某负全部责任。治疗期间,因原告陈某家庭贫困,被告罗某也不垫付医疗费,原告陈某中止治疗,就前期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部分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因伤情问题,原告陈某就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再次向该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西平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了解到陈某受伤给本已拮据的家庭带来了巨额的负担,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早实现,多次调取核实案件证据,及时理清案件脉络,把握案件事实,并在判决生效后促使被告及时履行了赔付责任。至此,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