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王海荣 杨 昭)近日,驿城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女士到驻马店西站窗口购买高铁票被拒绝,被告知其公司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抽查结果异常。工商部门提醒广大企业,在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及核查工作中,应当给予配合,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否则“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工作安排,驿城工商分局于2015年9月对该公司进行年报抽查。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该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表示未开展经营活动准备注销。此后,该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督促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办理注销登记,告知其严重后果,对其下发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该公司既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又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于2016年3月30日自行公示了2015年度年报。驿城工商分局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公司抽查结果公示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据了解,企业被记载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则被纳入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而且“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旦产生,构成既定事实,对企业而言不存在弥补、更正的机会,形成的信用污点将被永久保留,无法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