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5年06月23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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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销售赃物 判刑坐牢罚款

发布时间:2015-06-23 08:16:06  

田春华

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购赃物并予以销售的案件,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李某家住漯河市舞阳县,60岁,以收购赃物为业。经查,20133月至5月,赵某、陈某、高某、张某4人窜至遂平县境内,并于31631832332944454748411427428520分别盗割价值2736元、2850元、7692元、9103元、22181元、2591元、6565元、6322元、8796元、7812元、3250元、4856元的电缆线,后将电缆线卖给李某。被告人李某多次予以收购,且赃物已全部被其销售。经鉴定,李某收购的电缆线价值8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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