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旭渝
2014年4月,包某与无建筑资质的杨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杨某为包某建造4间三层楼房。张某是被告杨某雇佣的工人。
包某辩称合同中明确约定杨某应注意生产安全,因施工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杨某负担,因此张某不应要求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包某将楼房包工给被告杨某,未审查杨某是否具有建筑资质。被告杨某在施工中疏于管理,致本案事故发生,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在施工中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被告杨某、包某和原告张某的责任比例为8:1:1。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被告包某应当与雇主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包某的辩解意见,虽然二被告明确约定了事故责任,但该合同条款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对本案原告张某并无约束力,因此被告包某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