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旭渝
原告祝某在确山县经营机油生意。2009年,被告朱某在确山县任店镇承包纸厂,期间原告祝某为被告朱某供应机油,共计价值11万元。该款项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经常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在电话中亦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偿还该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供应机油,被告向原告出具有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向原告及时支付机油款。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明,
□ 胡旭渝
原告祝某在确山县经营机油生意。2009年,被告朱某在确山县任店镇承包纸厂,期间原告祝某为被告朱某供应机油,共计价值11万元。该款项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经常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在电话中亦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偿还该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供应机油,被告向原告出具有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向原告及时支付机油款。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