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春华
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受高某雇用为其建造二层楼房的付某,在建房过程中不慎从二楼跌落摔伤,法院依法判决高某应承担付某因伤所受损失中40%的责任,即50983.33元,其余60%的责任应由付某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高某与付某之间的约定,双方形成承揽关系,且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建房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付某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付某等人无施工资质,高某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对其资质进行审查,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具有一定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