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王纪锋 王 燕)日前,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朱某某当庭对债权人程某某表示道歉,并履行了判决,二人握手言和。
经法院审理查明,朱某某在市区经营一门厂。从2012年8月份开始,程某某向被告人朱某某经营的门厂供应油漆等材料,朱某某未支付货款,程某某多次催要货款无果后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应支付程某某货款111160元及承担诉讼费2640元。判决生效后,朱某某拒不执行判决,并更换联系方式,在外躲债。经公安机关侦查,朱某某在法院执行期间,银行有大量的资金往来,有执行判决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给付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