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发布
建市县巡察制 严查“小官巨贪”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14日正式发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改《条例》,此前2009年7月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8月修订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央纪委秘书长、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杨晓超介绍,本次修改对原条例进行了“增、补、调”,即增加有关新要求、补充有关新内容、调整有关新条款。其中,明确了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明确了市县巡察制度,从而让巡视这把利剑愈显锋芒。
明确政治巡视定位
明确政治巡视定位,将政治巡视要求写入《条例》,是本次修改的重点和亮点。《条例》第三条规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明确了政治巡视的重点和目标。
《条例》还对巡视监督内容进行了深化,更加突出巡视监督的政治定位。《条例》围绕巡视监督内容,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中,增加了“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在“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中,增加“任人唯亲、跑官要官”;在“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问题中,增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等内容。
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共开展12轮巡视,派出160个组次,对277个地方、单位党组织进行了巡视,如期实现了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目标,展示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鲜明立场。中央纪委执纪审查的中管干部,60%以上的问题线索来自巡视,充分体现了巡视监督的威慑力和实现巡视全覆盖的必要性。
《条例》在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截至4月底,各省区市党委也顺利完成8362个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任务,实现了一届党委任期巡视全覆盖。
中央和国家机关
可设巡视机构
截至目前,已有62个中央单位探索开展巡视工作,发现一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和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方面的突出问题,形成了有力震慑。《条例》对中央单位开展巡视工作提出要求,明确“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并强调“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建立市县巡察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格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条例》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加强对市县巡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做到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坚持政治巡察定位,结合基层特点,着力发现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脱离群众以及“雁过拔毛”、“小官巨贪”、“乡匪村霸”等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促进巡视监督向纵深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净化基层政治生态。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