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兼职应有放有管
□龙敏飞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兼职现象日益普遍,比如去外校兼课、到企业挂职或自办公司等,早已不是新闻。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一些科研人员和教师适度兼职,既可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又可实现人才资源效益的最大化,何乐而不为呢?
只不过,之前因为制度规定的收紧,一些科研人员与教师的兼职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如今,两办印发的意见为科研人员与教师兼职护航,这是对市场需求的一种精准把握,符合市场规律,值得肯定。
放开科研人员与教师兼职是好事,但也有一些现实问题必须正视。众所周知,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的社会价值是很大的,一旦他们兼职的收入远远高于本职工作的收入,那么他们会不会作出理性的选择?
比如,把兼职当成主业,把主业当成副业。毕竟,在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人肯定会作出这样的选择。一旦如此,就背离了两办印发这份意见的初衷了。因此,此次意见中强调的“适度”,显然是很有必要的,也是问题的关键。
如何保持科研人员与教师兼职的适度呢?这方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让科研人员和教师这样的人才科学流动,也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就对科研人员和教师的兼职活动进行鼓励,但同时进行了规范化的管理。
比如,对兼职的时限,兼职的内容和方式,兼职的薪酬分配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科研人员与教师在这些国家完全可以兼职,但前提是不能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且,这些国家还会设置严格的申报与报告制度,一旦违反,这些人员的公职就不再保留。
科研人员与教师兼职可以有,但还应坚持有放有管的原则。如今,两办的意见放开了兼职的通道,但相关的监管与配套应及时跟上。也就是说,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对科研人员与教师的兼职活动进行明确的规范,在兼职时限、兼职内容、兼职薪酬、报告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既要避免人才无法走出去,也要避免人才过度走出来。唯此,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适度兼职才能发挥出应有的制度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