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出台追究执法过错细则
民警办错案 追究一辈子
“民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将被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这是日前出台《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的规定。
9日,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对《细则》中备受关注的话题进行解读。
【规定】
7月底审议通过《细则》
今年1月14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并于今年3月1日实施。
为规范民警在办案中的行为,我省在1999年11月9日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和2005年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程序规定(试行)》。上述规定都是试行,在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等缺乏细化。
今年3月以来,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起草了该《细则》,其制定的目的是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保障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7月底,省公安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该《细则》,并下发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落实。
【梳理】
刑讯逼供造成执法过错
从重追责
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相关人士透露,我省的《细则》分为总则、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附则等五章,共40条。记者对其中备受关注的规定,进行梳理。
5种情形被从重追责:
分别是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4种情形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
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办错案终身追责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将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入档案,作为其考核、定级、晋职、晋升、表彰的重要参考。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追责决定中将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据大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