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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7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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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发布时间:2016-02-27 08:50:54  

在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晚报记者   郭建光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发展现状表明,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转型时期,受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新变化,给我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和挑战。

市政协委员吴新平表示,201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截至目前,全国省级检察院尚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市级检察院设立的就更少。有的虽有机构但人员配备不到位,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兼职”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由于对司法改革认识不足,有的地方开始徘徊观望,一些原本有计划成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的地方也暂时搁置。

吴新平建议在我市加强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组织保障。我国司法实践证明,没有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就没有未成年人检察案件的专门办理。我市检察院应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要全面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并保证专职,以强化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要进一步加强我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程序规范化。有关司法解释虽然对未成年人办案程序方面进行了完善,但很多方面尚需要进一步细化,如讯问、询问未成年人程序规制、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方式、开展犯罪预防等,目前尚缺乏统一规范,操作性不强,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同时要加强司法衔接规范化。市检察院要积极加大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在评价标准、法律援助、分案起诉等制度上达成共识,形成我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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