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条中添加泡打粉 男子触犯刑法悔已迟
□晚报记者 周心放 通讯员 段鲜红
本报讯 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在泌阳县人民医院附近加工油条,在加工的过程中添加泡打粉,并把加工出来的油条销售给周边群众。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患的后果,但其对造成这种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在其制作、销售的油条中超量添加泡打粉,使食品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重金属,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