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中晚报数字报

2016年01月11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油条中添加泡打粉 男子触犯刑法悔已

发布时间:2016-01-11 08:22:23  

油条中添加泡打粉 男子触犯刑法悔已

 

□晚报记者   周心放   通讯员   段鲜红

 

本报讯   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31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在泌阳县人民医院附近加工油条,在加工的过程中添加泡打粉,并把加工出来的油条销售给周边群众。

20151110,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赵某加工、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并送检。经阳光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赵某处提取的油条铝残留量为480mg/kg,严重超过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铝残留量小于等于100 mg/kg的国家规定标准。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患的后果,但其对造成这种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在其制作、销售的油条中超量添加泡打粉,使食品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重金属,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2009-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驻马店网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豫ICP备12023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