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许 静 通讯员 张桂华
本报讯 10月29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程小某在王某轿车上刻画他人姓名。王某遂将程小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程小某的父母程某、李某赔偿原告修车费540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4月21日下午,王某将自己的黑色轿车停在岳母家门前。4月23日下午取车时,王某发现轿车引擎盖被人刻上“刘晓萌”3个大字,车门、后保险杠也有多处划痕。
王某报警后,程小某承认“刘晓萌”是他写的,但其他部位的划痕不是他所为。
法院审理认为,造成他人财产毁损,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被告程小某在原告王某轿车上乱划,毁坏车辆外观,破坏了油漆面原有的保护功能,原告要求3被告支付修理费用请求合理。关于车身划痕是否全部是程小某所为,现有证据不足,根据情况酌定被告承担全车喷漆费用的30%。因程小某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即程小某的父母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