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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3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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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四类人员不能炒股

发布时间:2015-11-03 08:44:25  

 党员能否炒股?能否参加校友会、老乡会、战友会?

中纪委:四类人员不能炒股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党员是否能炒股”,“党员能否参加老乡会”等话题,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昨天上午,针对社会关心的话题,参与两项党内法规起草工作的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做客中纪委网站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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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能否炒股?

四类人员不能买卖股票

问:条例中有一些新表述很多网友非常关注,比如身为党员还能不能炒股这样的问题。在新条例当中对于党员炒股的行为都做了哪些规定呢?

答:两项法规公布后,我们也注意到在社会上,包括网络上,引起了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热议。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一个好的现象。这表明大家对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管党的高度关注,说明大家对党章党规的认识增强了。同时,网民从不同角度提出的问题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依规治党。

我也注意到了,网上很多网民非常关注这个问题。《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了出来。在这里,我就这个问题做一些具体的说明。

首先要明确的是,《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来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77条第2项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是违纪的情形之一,这与本条第一款开头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文字表述上存在重复。修订中,我们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没有改变原来条例的规定。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在1993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当时在我们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为此,在2001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党员不能参加校友会、老乡会、战友会?

违规组织、参加可能被处分

问:很多网友还对一些具体的问题非常关注。比如说,党员现在还能不能参加一些“校友会、老乡会、战友会”这样的联谊活动?这在新条例当中都有怎样的规定呢?

答:《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三点:

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违反规定。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了这个规定。该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这里要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很正常。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当面不说、背后乱说”等扰乱人们思想

问:《条例》这一次专门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作为违纪行为,对于这样的规定写入新条例当中应该怎样去理解呢?

答:“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我们这次新修订的内容、新增加的内容。这是根据党章的规定作出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

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照《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标准不明确?

有关规定主要指党内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问:网友注意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当中的条文还有这样的一些表述——“违反有关规定”,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说法标准不是很明确,马主任您怎么看?

答:《条例》中一共出现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所涉及“违反有关规定”条款,只有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才构成违纪,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是认定违纪与否的重要前提。

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的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等。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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