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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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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恶意逃避责任 抵押房产低价卖

发布时间:2015-06-02 07:41:58  

□晚报记者   于河伟   通讯员   张桂华

 

本报讯  方连山借吴芳60万元,郑红以房产为其担保,后方连山到期未还款,郑红为逃避责任将抵押房产低价转让他人,被确山县人民法院法官识破伎俩,判决方连山归还吴芳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郑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1223,方连山向吴芳借款60万元,约定2014年底还款。同日,担保人郑红在同一张纸的下半部分书写“如到期方连山不还款,我拿金地城市花园××房子作抵押”,并有郑红签名及日期。201517,郑红将抵押的房屋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弟郑海。

方连山到期未归还欠款,吴芳诉至法院。郑红称抵押的房屋已过户,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红以房屋为方连山债务提供抵押担保,郑红与吴芳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郑红用房屋抵押担保在前,后以低价出售给其弟,造成已经抵押的房屋过户,属恶意逃避担保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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