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刘永奇 通讯员 杨海丽
本报讯 5月4日,记者从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杨剑因抢劫他人物品价值10元钱,构成抢劫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
焦某和杨剑是朋友,焦某借杨剑的身份证去旅馆开房,将杨剑的身份证押在前台,说明天拿钱来换。焦某把身份证被扣一事告诉了杨剑。后焦某去取身份证时得知身份证已被人取走。
几天后,焦某遇到前来索要身份证的杨剑。焦某说:“身份证丢了,赔你200元钱。”杨剑不同意,将焦某打了一顿,并把焦某身上的手电筒(价值10元)抢走。焦某报警后杨剑被警方抓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