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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8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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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价值10元物品 获刑3年多

发布时间:2015-05-08 09:06:51  

 

□晚报记者   刘永奇   通讯员  杨海丽

 

本报讯   54日,记者从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杨剑因抢劫他人物品价值10元钱,构成抢劫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

焦某和杨剑是朋友,焦某借杨剑的身份证去旅馆开房,将杨剑的身份证押在前台,说明天拿钱来换。焦某把身份证被扣一事告诉了杨剑。后焦某去取身份证时得知身份证已被人取走。

几天后,焦某遇到前来索要身份证的杨剑。焦某说:“身份证丢了,赔你200元钱。”杨剑不同意,将焦某打了一顿,并把焦某身上的手电筒(价值10元)抢走。焦某报警后杨剑被警方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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