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新宇
几天前,在上海市区,一名驾驶宝马车的司机不听交警指挥,强行闯关,交警被拖行致死。牺牲交警年仅32岁,其妻有孕在身,下月就是预产期。这则消息国内各大媒体都作了报道,读者和观众的普遍反应是谴责宝马车司机的任性,同情牺牲交警的遭遇。
谴责宝马车司机和同情牺牲交警,都是应该的。作为公民,谁都不能无视法律,我行我素。年轻的执法者就这样丢了性命,撇下待产的妻子,怎能不让人扼腕叹息?但是我们仔细回顾媒体的报道时,会发现一个细节:违法行驶的宝马车突然提速,执法的交警试图将手伸入车窗阻止。就是因为这个“试图将手伸入车窗阻止”,加上司机再次提速,导致交警被拖行数米后身体在空中翻转,脑部着地牺牲。如果媒体对这个细节的报道属实——从电视台公布的现场录像看应该属实,那我们就不得不思考这名交警的执法行为是否完全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3条明确规定:“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我们不怕牺牲,但是要避免不必要的牺牲。这是战争年代的我们提过的一句口号。这句口号同样适用于和平年代。营业员在生命受到极大威胁的时候,可不可以让持刀抢劫者将几万元公款抢走?这曾经是社会广泛讨论过的一个问题,最终多数人的认识是可以。应该说,这个认识是理性的,因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营业员为了几万元钱丢掉性命不值得。抢劫者得手后,有被抓的那一天;营业员如果丢了性命,就再也不能复生。
上海的这名交警,为了纠正宝马车司机的违法行为丢了性命值不值?如果是不值,似乎太不近人情;如果说值,似乎又太轻看交警生命的价值。实话实说,宝马车司机最初的行为只是普通的违法行驶,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拖死交警后,这名司机肯定得负刑事责任,小事变成了大事。
纠正违法行为是执法者的责任。执法者在纠正违法行为时,首先自己的行为必须符合规范,执法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是为了化解矛盾,决不是扩大矛盾。其次执法的方法要灵活多样。就上述事件来讲,现场有监控录像,交警完全可以第二天通过录像对司机追责,没必要非得现场和司机拚一把。规范执法、理性执法,是所有执法者都应该熟练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