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 猫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过程中应承担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并且对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说明。
实际上,这个处罚办法早在两个月前就已经颁布——这两个月,也是网购、电视购物平台和商家进行预热的时间。在以前缺乏游戏规则的状况下,网购及电视购物平台上难免泥沙俱下,商家售假售劣、透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经常受到侵害。退货难、打假难,几乎成为消费者的心病。
面对新规则,购物平台和商家可能感到受约束、有委屈,但一旦适应、严格遵守,就会发现,规矩严密,对行业有长期的好处,新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如果想继续提升,必定会由野蛮生长变成健康发展,这也是规律。
有媒体称,处罚办法与新消法是“双剑合璧”,实际上,它更像新消法的延伸和细化,将要求和处罚办法落实。如果说新消法表明了消费者的权益、代表了整个社会对商品与服务质量的态度立场,那么处罚办法则明确告诉了商家和消费者: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做;出了问题,该怎么办、能怎么办。
当然,处罚办法还没有达到完美无缺的程度。比如媒体指出,对于“拆封后是否影响完好”、“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判定标准”等方面,尚无明确说明,甚至还存在争论。
当然,还有其他许多问题,这部处罚办法没有解决,例如商品在物流快递过程中丢失、损坏或受到延误导致损失,该怎么追究责任;例如查看商品货物再予以签收如何落实?
再比如“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如何落实、追责等等。
在未来的网购发展中,还可能出现新的矛盾与问题,这就要求管理部门不断做调查研究,来修正、补充现在的规则。
有些事情也不是工商总局一家就能解决,还要联合其他部门来共同操作。但不管怎么说,站在消费者立场上鼓励支持新的商业模式,以及跟上新事物的发展节奏,都是管理部门应该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