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中晚报数字报

2014年12月22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间借贷应注意的问题(三)

发布时间:2014-12-22 08:53:09  

 

很多人借钱时习惯找朋友。常言道: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人们经常能听说因为借钱使昔日的朋友反目,甚至闹上法庭。现实生活中,在他人向你借钱时,不妨多留个心眼。

本律师通过《财金与法》栏目,以生活中常见的案例说法,帮助读者避免借贷纠纷,防范借贷风险。

借款利息有限额

案例:2013814,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14814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到期胡某没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院: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律师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是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对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2009-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驻马店网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豫ICP备12023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