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征求意见稿共12章113条,而旧版只有11章87条。其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总体要求,严密了事故现场处置要求,细化了复核受理方式,修订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和定责规则等。
交警考试上岗
征求意见稿明确,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如果是处理伤人事故,交警应当具有初级以上资格,处理死亡事故则需要具有中级以上资格。
如今,不同的交通事故,处理难度是有区别的,对专业要求越来越强,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交警经过培训和考试后再上岗,有利于减少处理事故时的问题。
自行协商赔偿方式明确
在旧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放在了一起,征求意见稿则把二者分开单独作出规定,自行协商的内容由原来的两条增加到5条,而且更加细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自行协商的赔偿方式:可由当事人自行赔偿,也可以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用全国统一系统处理事故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提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此外,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使用全国统一系统有很多好处,如可以随时查询事故情况,公安部可以统一查看事故的情况。
事故处理过程全程录像
征求意见稿规定,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除了取证要拍照录像外,还要将处理事故的全过程进行录像。
轻微事故实行“快处”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没有伤亡的轻微事故,当事人可以在拍照取证之后,撤离现场进行“快处”。
“私了”后再报警或不被受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决定。对于“私了”后再报警要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事故,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可以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而以往“私了”后当事人报警的话,交管部门会受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这是对事故处理规定中首次提及“毒驾”相关的内容。(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