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李 杨
本报讯 “我们对医保报销材料审核非常严格,但仍有一些人试图利用假证明、假病历甚至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险金。”昨日,市医疗保险处综合科副科长杨文甫说,“以前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会立即把报销材料退回。如果医疗保险金已发放,我们把医疗保险金追回来就行了,顶多对冒领人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但以后不同了,对于冒领医疗保险金的,将以诈骗罪论处。”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河南省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以后,冒领、骗取社保金就是犯罪,将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覆盖人群迅速增加,基金收支规模不断扩大,较好地保障了参保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或法律缺失,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除了骗取医疗保险金的情况外,我市还存在骗取养老金的情况。”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我市每年都要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但仍有人隐瞒或拖延申报老人死亡,骗取养老金。”
据了解,社保金诈骗分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等业务,在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结算、就医诊治、购药售药、认定鉴定等诸多环节都存在欺诈的风险。
欺诈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待遇享受人员;社会保险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虚构劳动关系证明,伪造虚假申报材料,隐瞒信息资料,骗取资格或套取基金等,这些行为都将构成保险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