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子彦 李 娟
8月27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事案件,最后判决被告沈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2650.43元。
5月28日晚上7时左右,原告、被告双方因为收麦发生纠纷,双方相互辱骂,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原告倒地受伤,被送往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5天,支付医疗费3512.62元。6月13日,遂平县公安局石寨铺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沈某罚款200元。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被告系同村村民,理应互谅互让、和谐相处,妥善处理生产、生活中的邻里关系。原告对本次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被告双方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由被告承担60%、原告承担4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