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7年10月17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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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17 08:35:09  

 问:《条例》修订出台后,原有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218号文)不适合现行收费需求,请问是否有新的收费标准和文件,什么时候出台?218号文第十四条写道:“逾期半年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收回频率,吊销电台执照,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其他频率使用和设台申请。”新《条例》出台后,上述内容是否还有效?如果一直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怎么处理?

答:218号文跟新《条例》之间确实存在一个衔接问题,特别是对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正在推动对这个文件的修订。

新《条例》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切以《条例》为准。新《条例》明确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但并不意味着滞纳金可以无限期计算。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6条规定,行政机关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对于迟迟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超过30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下发催缴通告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新《条例》第28条,第5款是否可以理解为都必须做电磁兼容测试?

答:新《条例》第28条第5款的规定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申请人要能够证明该台站有一个正常的电磁环境,它不会干扰其他合法设置使用的台站,也不会受其他台站的干扰。那么,这就需要提供一个电磁兼容测试报告作为证明,这个测试可以由设台申请人自己做,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做。无线电管理结构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测试报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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