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频率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完善,可见对频率管理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请您介绍一下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具体的流程?
答:《行政许可证》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条例》按照《行政许可证》的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明确。《条例》规定: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拟使用系统(设备)的典型射频指标、系统配置、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问题进行说明。(三)频率使用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熟练操作无线电设备。(四)申请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能对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无线电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载明无线电频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等事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此外,《条例》还对频率的使用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获得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无线电频率看不见、摸不着,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成为无线电管理的重要载体。能否谈谈目前我国无线电管理的现状?
答: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到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无线电应用向各行业领域深入渗透,成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科技变革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面对无线电技术快速发展,无线电应用加速普及的新形势,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管资源、管台站、管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建设、服务党政机关,突出做好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提升管理能力、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在频率核查、台站管理、干扰查处、法规制度完善、技术设施建设、频占费管理和重大任务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至2016年上半年,全国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共有403.75万个。其中,公众移动通信基站268.24万个,广播台(站)2.24万个,30MHz以下台(站)4821个,甚高频和特高频台(站)89.51万个,集群基台(站)6124个,无线数传台(站)17.55万个,微波接力台(站)2.61万个,卫星地球台(站)6041个,其他台(站)21.91万个。可以预见,未来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将持续增加,《条例》的修订出台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无线电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