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6年11月25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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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非因工受伤应给予工伤待遇吗?

发布时间:2016-11-25 08:44:51  

编辑同志:

       四个月前,我本人利用刚刚上班需要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的间歇,偷偷跑去公司附近小卖部购买香烟。结果返回途中遭遇车祸,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公司曾以我本人受伤非因工作原因,也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不构成工伤为由拒绝工伤赔偿。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

西平县读者: 万书院

 

万书院读者:

       你好!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必须无条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公司就其主张具有法定的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律师:刘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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