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6年11月01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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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01 07:41:51  

2009410,《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它明确指出,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都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后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临时无线电台(站)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在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满前申请停用无线电台(站)的,应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满仍需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

《规定》严禁仿制、伪造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违反《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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