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的
市民政局:根据《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市民办理收养登记有关条件、所需材料(证件)、办证程序等公布如下:
一、收送养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2.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4.下列个人和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或指定,并公开挂牌的儿童福利院、综合性福利院、敬老院);(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复印件;(2)收养申请书;(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体检证明;(5)不育夫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育证明;(6)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7)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影免冠大一寸黑白相片1张(横向),收养人、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各1张。
2.办理《收养登记证》程序。所需材料齐备后,经收养人所在镇(区)社会事务办加盖公章(市属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到市民政局社福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登记机关为申请当事人签发《受理收养登记回执》。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由民政局在报纸上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收养登记机关在30日内进行审查、登记(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当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