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5年12月23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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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购币”不宜购

发布时间:2015-12-23 08:02:53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三十一)——涉及银行保险类非法集资案例

“易购币”不宜购

——张家口市韩某非法经营案始末

案情简介

韩某,1964218生,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200610月初,韩某投资4.59万元被李某发展为网上“易购币”的直接下线。200610月初至11月底,韩某在“WIG”网上进行“易购币”投资返利活动。具体做法:投资人投入100美元至5000美元数额不等的等值人民币,韩某便在自用的电脑上为投资者在“WIG”网上申请一个个人邮箱,然后开通一个“易购币”账户,接下来在节假日(美国公众假日)外的每天按投资额1.2%~2%的比例通过“易购币”账户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并将返还的利息兑换成人民币后返给投资者。

为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参与,韩某规定凡直接介绍他人加入者,其上线可按投资额10%~15%的比率抽取介绍费;凡间接介绍他人加入者,其上线可按投资额1%~2%的比例抽取介绍费。“WIG”网运营近两个月后于20061126被有关部门强行关闭。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韩某在张家口市区直接或间接介绍20人加入此网络,吸纳总投资金额50余万元。

 作案手段

1.利用互联网作案。韩某熟悉电脑及网络知识,将互联网作为作案工具,充分利用了互联网方便快捷的特点,在较短的时间内发展了多个下线。

2.开展传销活动。在利益的驱使下,韩某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并以介绍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从下线投资中收取提成和手续费。

案件查处

2008421,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作案工具电脑2台。

案件警示

国家明令禁止传销活动,先后多次出台了打击传销活动的有关规定。2005年,国务院又专门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了传销的概念、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韩某在利益的驱使下,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游说众人发展下线,获取非法收益,受到应有的处罚在情理之中。一些投资者和参与者,起初是在韩某蛊惑下上当受骗,得到一点儿甜头后,又引诱他人上当受骗,从而成为韩某的帮凶。

近年来,因传销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悲剧也比比皆是,这些人既可悲又可恨。群众在参与项目投资时,首先应考虑该项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风险能否承受,绝不能偏听偏信、盲目投入,以免害人害己。

(选自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编《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驻马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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