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二十六)——涉及银行保险类非法集资案例
典当行的勾当
——泉州市某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始末
案情简介
蔡某在泉州市某典当行担任经理期间,为了发展业务,于1995年7月至1996年4月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19万元。他还利用担任经理职务的便利,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0‰、15‰等不同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3万元,收款后不入账,又以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3.5‰、18‰的月利率,放贷给蒋某、王某、陈某等人,蔡某从中将利息差额占为己有。
案件查处
1996年12月,蔡某被司法机关逮捕,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某典当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蔡某犯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典当行是不具备向社会吸收存款资格的法人单位,某典当行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219万元,蔡某在担任该典当行经理期间,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共计292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相关规定,判处泉州市某典当行罚金3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
案件警示
典当行又称“当铺”,在我国已有超过1500年的历史,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机构。典当行以物换钱的融资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个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如果你有需要,可以将自己的物品如黄金首饰甚至汽车等质押给典当行获取资金,在约定到期日再将其赎回,以解决临时资金需求。但如果有人推荐你到典当行存款,获取比银行高的利息,那你千万不要参与,因为典当行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本案中,蔡某在担任泉州市某典当行经理期间,擅自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138
(选自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编《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驻马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