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按照本办法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撤离,恢复道路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0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应当立即报警。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时,应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理赔信息,对多次出险理赔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向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对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重点监管。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与保险行业应当健全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严厉打击骗保骗赔行为。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向驻点交警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保险行业协会和驻马店市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3日起施行。(保协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