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5年07月20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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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法律”不应成画饼

发布时间:2015-07-20 08:14:33  

尹卫国

每到夏天,人们都能从媒体上读到许多劳动者战高温、斗酷暑,却拿不到高温费的辛酸故事,让人唏嘘不已。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2012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委发布实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被称为“高温法律”,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1日至930日,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很遗憾,“高温法律”在一些用人单位眼中就是一个“稻草人”,成为员工难“充饥”的画饼,只能望梅止渴。这折射出劳动者权利的弱势与困境,更消弭了法律的威严与热度,亟待纠正。

高温津贴有法可依固然可喜,但更应做到有法必依。目前,执行、落实“高温法律”的最大问题来自于民企,这些企业面广量大人多,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复杂,政府监管有难度也比较乏力。更关键的是,个别私企老板的趋利性往往使其想方设法逃避法律责任,揣着明白装糊涂,员工慑于压力又不敢做声,如此下来,高温津贴势必会“流产”。

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但诸如承包道路清扫之类的许多私人公司,以及建筑工地的包工队伍很少设工会组织,况且许多私企工会看老板的脸色行事,很难发挥监督作用。另外,私企员工为保饭碗,对老板拒发高温费大多忍气吞声,鲜见有主动投诉举报的。鉴于此,政府劳动执法部门要将监管前移,主动出击,深入生产一线,到职工中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必要时搞点“微服私访”察真情,对拒发高温津贴的企业严肃执法,确保“高温法律”落地生根,而不能坐等举报。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不少地方规定企业拒发高温津贴最高可罚款2万元,这隔靴搔痒的处罚或许很难让违法企业产生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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