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俊 敏
近日,笔者目睹了一件事,一位老人拄着拐杖,由儿子搀着颤颤悠悠地来到银行,银行工作人员看见后上前帮忙扶着,原来,老人是来办业务的,按照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非本人到场不可。笔者还从新闻中听说,有救护车拉着病人到银行办理业务的。
于是,人们不禁要问,银行为什么要求本人到场才办理呢?
现在在银行开户都是实名制,跟买火车票一样要身份证,有身份证的人都是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按照《民法》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权委托他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而到银行办理业务也就是一项民事行为,完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为什么《民法》在银行系统就行不通了呢?
在法院无论是立案、出庭,还是执行判决,当事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本人不出庭照样打官司,只要出具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即可,法官照样开庭,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照样生效。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做的决定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授权范围外所做的决定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人承担。
其实,银行只要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凭借当事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就完全可以避免风险。如果银行已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自然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这从法理上是不会产生疑问的。银行的规定不能只考虑有利于自己,还要考虑国家的法律和群众的实际情况,应该真正把顾客当做上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