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5年05月22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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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律师的辩护权继续往前移

发布时间:2015-05-22 15:45:48  

李筱军

据新华社报道,安徽蚌埠公务员于英生被指杀妻,蒙冤入狱17载,516日下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对武钦元强奸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判处真凶武钦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蒙冤者被释放,已进入赔偿及追责程序(见天中晚报51814版)。

此案与内蒙古呼格案、河北聂树斌案类似:真凶出现,冤案才得以昭雪。这些案件均发生在刑诉法未修改的十多年前,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会见难、取证难,辩护意见不受重视,律师形同虚设。

律师的辩护权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证,律师尽早介入案件更有利于保障辩护权的实现,对公检法机关也是监督,避免犯错误。刑诉法修改后,扩大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使律师辩护权往前移了一大步,对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更大了,律师的执业环境有了很大改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对律师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然而,有的地方公安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在办案时并未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有时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置之不理。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违背了法律赋予律师辩护权的规定。

保证律师辩护权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时要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办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尊重律师的辩护权,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程和制度,对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应当听取并记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律师提交的证据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记录附卷,违规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是否违法的角度来认识该问题的重要性,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从而依法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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