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学忠
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随意殴打他人,最终法院判决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景某驾车与被害人偶发纠纷,即伙同李某、王某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3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3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再作主、从犯的区分。被告人景某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