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
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服刑出狱后,不但不悔罪思过,反而继续干起盗窃勾当,最终逃不出法律的严惩。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王某是新蔡县人,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9月刑满释放。2012年8月的一天,王某伙同一个绰号叫“猴子”的人来到新蔡县城伺机作案。两人来到新蔡县城一居民住宅前,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打开房门,由“猴子”在外面望风,王某进入房内盗得黄金项链、手链各一条。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总价值为99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主犯。王某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入室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