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华
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杨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杨某积极认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张桂华
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杨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杨某积极认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