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
受雇开荒种地,不幸被树砸伤。1月9日,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雇主吴某除已支付的12500元外,再赔偿原告卢某各项损失85400.8元。
卢某受吴某的雇用在驿城区西部山村开荒造林,约定工资每天80元。2014年11月4日下午4时许,卢某在开荒过程中被倒下的树砸伤。卢某当即被送至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并行开颅手术,住院治疗42天,花医疗费59821.9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重型颅脑损伤后遗留右侧肢体偏瘫肌力四级的伤残,程度为七级,大面积颅骨缺损修复术误工损失日为18个月。随后,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接受吴某的工作指示与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劳作,双方系雇用关系。卢某在雇用期间,因从事雇用工作受到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责任。但卢某在受雇期间,没有尽到保护自身相应的责任,被倒下的树砸伤也有一定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