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4年12月23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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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摔伤起诉超时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4-12-23 08:22:24  

邱学忠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原告徐某诉被告孙某、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徐某的起诉时间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孙某、王某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20105月份,被告孙某、王某带领原告徐某等在平顶山市某工地施工。201053110时,原告徐某在施工中从离地面4高的平台掉入冲浪池,致头部受伤。原告徐某于201061在鲁山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于201072出院。2010109,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

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2010531日原告徐某的身体受到伤害,且伤害明显,于201061日到鲁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072日出院,且2010109日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已作出鉴定意见。原告徐某当时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积极治疗,并申请法医鉴定,但直到今年74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孙某、王某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告徐某诉称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仅有自己陈述,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被告并不认可,原告徐某提出的本案诉讼期间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西平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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