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学忠
今年5月28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岳某诉被告赵某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赵金某、赵书某、冀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各自连带赔偿原告岳某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0479.66元。4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4被告与原告岳某一块饮酒,彼此之间形成了特殊关系,互负注意安全保障的义务,而4被告在与原告岳某一块饮酒期间,因劝酒,致使岳某醉酒。4被告明知原告岳某已处醉酒状态,理应约束岳某酒醒后再回家或派人护送保证其安全到家。而4被告放任也已醉酒的赵书某单独陪同岳某回家,造成岳某倒地头部受伤。原告岳某的损害后果与4被告的劝酒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原告岳某的损害后果,4被告应当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