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学忠
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因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3个月。
被告人李某开车经过平舆县东和店镇邢岗村委时,因雨天路面积水较多,车经过行人身旁时未及时减速,溅了在路边行走的徐某等人一身泥水,徐某等人心中恼怒,拦住了李某的车,争执中双方火气越来越大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李某与徐某都不同程度受伤。经查,徐某的伤系李某所致。经鉴定,徐某鼻骨及上颌骨额突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李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程度。在开庭前,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被害方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及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被害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