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4年08月21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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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写明利息 追索无据难支持

发布时间:2014-08-21 11:12:24  

  

       朋友之间借款,借款人碍于情面,借条上往往不要求写明利息,可一旦出现纠纷,债主主张的利息往往不被法院支持。按照相关规定,法院处理时支持利息仅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814,汝南县人民法院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马某5日内偿还原告邹某借款16000元及利息(201461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2012119,邹某接到朋友马某电话,要求借现金2万元急用几天,并要求把钱送到汝南县一酒店。邹某念及友情,立即取钱送了过去。马某向邹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因生意借2万元整,借款人:马某。数天后,马某偿还邹某4000元,后马某下落不明。201461,邹某决定诉诸法庭,要求马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口头利息(月息3)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邹某提供的借条证明被告马某借款2万元,而且显示了出借人、借款人的姓名和借款的数额及时间,说明原告、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关于本案借款合同中的数额问题,从双方借款协议看,显示借款金额为2万元,没有写明利息和偿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债权,故原告请求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因原告承认被告偿还4000元,称系利息在内,因双方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故被告应偿还数额为1.6万元,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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