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 旗
朋友之间借款,借款人碍于情面,借条上往往不要求写明利息,可一旦出现纠纷,债主主张的利息往往不被法院支持。按照相关规定,法院处理时支持利息仅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邹某提供的借条证明被告马某借款2万元,而且显示了出借人、借款人的姓名和借款的数额及时间,说明原告、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关于本案借款合同中的数额问题,从双方借款协议看,显示借款金额为2万元,没有写明利息和偿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债权,故原告请求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因原告承认被告偿还4000元,称系利息在内,因双方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故被告应偿还数额为1.6万元,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