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4年08月15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新政8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14-08-15 10:29:10  

本报讯 (记者 张新理 通讯员肖向辉)近日,为方便缴存职工,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职工从81日起,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据悉,我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是指同一职工不同住房公积金账户之间的合并。转移形式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中心或管理部转移、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与管理部之间转移、住房公积金在不同管理部之间转移、住房公积金转出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以及集体转移。

我市规定,一是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与管理部之间转移和在不同管理部之间转移的,在住房公积金系统内“支取原因”项统一选择为“个人合户”,将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公积金支取单》整理后按月作为会计资料单独装订。二是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计岗位人员对通过往来核算的转移业务单独设置手工明细账,并对当月上传的《转移通知书》进行顺序编号,转出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月底对往来的转移数据进行专门核对,以确保账务正确无误。三是职工转入、转出单位所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不完善或不相符的,待补充完善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四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须另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的,不再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签章的《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申请表》,经转出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查职工姓名、身份证、公积金账号、转出转入单位等信息无误后予以办理转移业务。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2009-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驻马店网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豫ICP备12023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