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学忠
日前,35岁的方某因诈骗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1月12日,方某和刘某二人来到平舆县汽车北站附近溜达了几圈,随即盯上了在车站等车的被害人王某。方某趁王某不注意将2200元现金丢在地上,然后当着王某的面捡起来,说给王某分钱不让其声张。此时,刘某则假扮失主过来,声称自己丢了钱,并且钱上有记号,让刘某和王某把自己的钱掏出来检查。被这种情形弄昏了头脑的王某,将自己随身携带的7700元现金掏出来让刘某辨认。辨认后的刘某声称这些钱不是自己的,假装把现金装回了王某包里,随即刘某和方某二人借口坐上方某事先停在路边的车离开,骗走被害人王某现金7700元。
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该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伙同他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使其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积极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