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新理)市民政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通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社会团体可根据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设立、变更、终止上述机构,但必须经该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开展活动等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