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学忠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用地下水勾兑饮料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案件。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88180元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据查,从2000年起,被告人张某在没有生产许可证和合格生产设备的情况下,开始生产销售伪劣饮料。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认识到错误,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产品质量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