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农民王某欠下化肥款后,玩起了失踪。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邵某化肥款1662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就买卖化肥达成协议,双方即成立买卖合同。该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被告达成买卖协议后,原告将化肥交付被告,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原告完成交付义务。被告购买原告化肥欠下货款16226元,经原告索要,被告对该欠款拖欠至今没有支付,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