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华
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原告冯某要求被告孔某、确山县某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伤所受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确山县某小学与孔某分别承担90%、10%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范围内直接向冯某支付赔偿金。
原告冯某和被告孔某是确山县某小学的同班同学,孔某担任班长,事发时二人均未满6周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冯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责任。原告冯某因伤所受损失共计57471.8元,被告确山县某小学赔偿4940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46774.6元,被告孔某的监护人赔偿5757.2元。